导语: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党员干部应当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六大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我们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严守组织纪律是我们党不断成长壮大的根本保证。
任何党员,如果目无组织,试图凌驾于组织之上,或者游离于组织之外,甚至背叛组织,迟早都是要出问题的。为强化组织意识,以下案例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情形和突出问题进行剖析,通过真实、直观、生动的案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供一面镜子。
组织安排工作,人却不见了
案例回放:某区委原常委董某带着妻儿到外省游玩,未按规定报备个人去向。在这期间,区里因突发事件召集相关负责人研究对策,董某无法及时赶到单位,以致事件处理失当,最终受到党纪处分。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规定,董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董某带着妻儿出游本无可非议,但他没有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的做法,是组织观念淡薄和纪律意识缺失的表现。或许有人会疑惑,和家人出游这样很正常的事,是否有向组织报告的必要。但从组织管理的角度来说,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既是组织对党员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服从组织管理的应尽义务。
不少党员同志把报告个人去向视为不以为意的小事,什么时候去哪儿干什么,都不向组织请示报告,时间一长就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惯、自作主张的派头、自行其是的作风,一些党员干部出事就是从这里开始的,我们要引以为戒、防微杜渐。
个人事项捂着盖着终曝光
案例回放:某单位副调研员苏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违反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未按要求报告其配偶投资入股情况、共同生活子女房产情况,及其本人持有股票、基金情况,严重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且情节较重,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规定,苏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苏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投资、股票、基金、房产等情况的做法,是对党不忠诚、对组织不老实、对纪律不敬畏的表现,无论以什么样的办法捂着盖着,终究是要曝光的。
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有的干部隐瞒不报,究其原因,无外乎有三种情况:一是纪律意识和组织观念淡薄,认为“个人情况这样的私事没有报告的必要”;二是做贼心虚,知道自己犯了毛病、有了问题,不敢报告就干脆不报;三是为掩盖违纪违法事实,胡编乱造、混淆是非、避重就轻。作为党员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决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乎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事,每个党员都必须认真对待。
“萝卜招聘”坑了别人,也坑了自己
案例回放:某有色地质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郭某在任职期间,为解决女儿男朋友李某的工作问题,以引进特殊人才的名义,将李某招录为有色地质局在职在编的事业身份工作人员。郭某最终受到党纪处分。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郭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郭某以“量身定做”的方式为他人谋职、为自己谋利的“萝卜招聘”做法,违反了选人用人相关规定,暗藏着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腐败问题。这不仅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公招制度和招聘原则,还严重影响政党和政府人事工作的公信力。要用组织纪律这把“铲子”填平“萝卜招聘”的坑,对“挖坑”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肃追责,形成有效震慑。
近年来,一些单位以“萝卜招聘”的方式“近亲繁殖”,花样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破坏了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必须根治。任何手中掌握选人用人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切莫任性用权,随意“开口子”,而是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切实做到
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可靠接班人。
不执行上级决定,受处分只能是自己
案例回放:定海区某村村民提出修建位于水库边破旧的寺庙,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由村经济合作社出资,以修造休闲用房名义修建寺庙。时任社区(村)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蒋某在明知修建寺庙所用土地为禁批区、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土、宗教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开工修建寺庙。得知这一情况的区、镇两级党组织随即出面勒令蒋某停止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行为。但是,蒋某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仍然继续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共有416万元集体资金投入修造寺庙之中。此外,蒋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规定,蒋某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声明保留或提出意见的同时,在党组织改变决定前,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与该决定相反的言论,更不能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
蒋某作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上级党组织有明确停工的决定和指令下,却拒不执行,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应受到党纪的追究。
拉帮结派拉票助选,酿大错误追悔莫及
案例回放:徐某,中共党员,S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某年上半年,为提任S省委副书记,徐某召集其秘书黄某及私营企业主张某等人多次商议,针对有推荐权的省、厅领导干部进行拉票贿选,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其中,徐某安排张某,分别送给时任S省原省长王某和省政法委书记陈某等省、厅级领导干部人民币3万元。同年5月,徐某当选S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此前,徐某为入选省级后备干部,任职期间,组织人员以赠送手机、购物卡等礼品的方式,向S省部分有投票权的领导干部拉选票。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规定,徐某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党内选举是一项重要的选举活动,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是落实党内民主和贯彻组织决定的重要形式,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选举中,所有组织和党员都要按照组织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在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党纪党规,体现组织纪律性。特别是在换届选举期间,更要严格抓好换届纪律,充分认识到换届纪律就是政治纪律。能否严明换届纪律,是对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重要考验,关于换届工作的成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审视换届纪律,把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七个有之”“五个比如”作为警示,坚决维护党纪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本案中,徐某指使其秘书和企业老板通过给相关人员送礼品、现金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不但违反了组织纪律还违反了廉洁纪律,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
违反组织纪律,特别是在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乌烟瘴气的非组织活动,是对组织权威和选举纪律的公然藐视和挑战,破坏政治生态,严重带坏社会风气,最终将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对这种行为必须依纪严惩。
内容来源:《纪律通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