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典型案例评析(一)

2024年05月09日 16:19  点击:[]

导语: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并把政治纪律排在首位,通过抓住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动起来,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尺子的坚定决心。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六大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我们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严守组织纪律是我们党不断成长壮大的根本保证。

任何党员,如果目无组织,试图凌驾于组织之上,或者游离于组织之外,甚至背叛组织,迟早都是要出问题的。为强化组织意识,以下案例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情形和突出问题进行剖析,通过真实、直观、生动的案例,为项目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供一面镜子。

独断专权手难遮天

案例回放:某广电网络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某把集团当成自己的“独立王国”,在党委会上经常搞“一言堂”。他多次不顾班子成员的反对,喊出了“用副业养主业”的口号,个人决定成立广电地产公司,把集团大部分资金投入该地产项目,造成主营业务资金短缺,负债率飙升至 71%。“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对王某来说形同虚设。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他对班子成员发表的反对意见进行篡改,指使办公室人员更改党委会记录。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规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王某作为党委书记,把国有企业当“家业”把下属当“随从”,逢事先定调、个人说了算,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典型表现,暴露出缺乏组织意识、民主意识、纪律意识等严重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只讲集中不讲民主的结果,常常导致决策掺杂私心杂念,缺乏民主和科学,极易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负面影响。

现实中,像王某一样奉行“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党员领导干部中有的常把“我先说说我的意见”挂在嘴边,有的常把“我是领导我说了算”当作习惯,有的常把“我的地盘我做主”作为信条。这些搞个人专制主义的错误做法,本质上是目无组织、目无纪律,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捞取个人好处的工具,背离了忠诚于党和服务人民的誓言。任何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决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决不允许我行我素,独断专行。

以集体的名义违规导致集体受罚

案例回放:在某单位的领导班子会上,“一把手”刘某建议,从工作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以每人800元的标准给单位员工发放加班补贴,参与讨论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都表示同意,并都领到了“辛苦费”。尝到“利益均沾”的甜头后,该领导班子继续巧立名目发放各种福利补贴,共计35万余元。纪委工作人员与他们谈话时,他们都异口同声说:“这是我们班子成员一起商量决定的。”经查实后,对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作出了纪律处分,并收缴了违规发放的福利补贴。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规定,刘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该领导班子的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属于集体违规决策。把集体决策程序当作违规的手段和幌子,戴上了 “众人决议”“集体研究”“民主协商〞的面具,实际上是对“民主”和“集中”的歪曲,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违规背后隐藏的是“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步步失陷,最终导致不正之风盛行、歪风邪气上升,必须揭开集体名义的面纱,坚决杜绝集体违规的行为。

借集体名义集体违规的情形并不少见,如一些领导班子成员擅长“通力合作”,想方设法让公款进入私人腰包;或者以“集体研究”之名挪用、侵占各种专项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或福利待遇等;有的明知集体违规不对,但屈服于“枪打出头鸟”的压力,或顾虑“提不同意见伤感情和影响团结”,不敢、不愿进行抵制,致使一些错误意见“名正言顺”地通过程序。如果不在意、不制止、不严惩,就会导致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模仿效应,甚至影响一个单位、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必须从严惩处,以案促政,从源头上杜绝。

组织决定岂容挑肥拣瘦

案例回放:某县委老干部局决定把党员胡某从A村调整到挂钩帮扶的B村,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但是,胡某以自己能力不够、照顾家人不便为托辞,拒绝执行组织决定。其行为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最终受到党纪处分。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规定,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胡某的行为是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典型表现。身为党员,组织纪律就是铁律,必须执行,不容个人做主。首先,胡某没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反映的是党性意识不强;其次,没有把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反映的是组织意识淡薄;最后,没有从脱贫攻坚的高度考虑党组织的决定,而是公私不分、计较个人得失,影响了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推进,反映的是缺乏大局意识。如果任由这种行为滋生蔓延,那么,在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也就见怪不怪了。

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面对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不顾全大局,习惯于打自己的“小九九”,对组织的安排不满意,与组织讨价还价,对岗位挑三拣四,对工作挑肥拣瘦。说到底,这些想法和做法都是私心太重、党性不纯、组织纪律淡薄的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党组织的决定就是命令,纪律规矩不容亵渎。每个党员都应当正确对待党组织的任何安排,无条件地、不打折扣地服从党组织的一切决定。

拉票贿选的“友谊小船”说翻就翻

案例回放:杨某和张某两人为竞选某社区居委会委员,邀约并组织社区群众160多人聚餐吃饭,以此动员大家在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大会上为自己投票。最后,杨某和张某因拉票贿选受到党纪处分,候选人资格也被取消。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规定,杨某和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杨某和张某拉票贿选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吃吃喝喝、发发红包、承诺许愿来拉选票、搞贿选,实则暴露的是违背组织原则、破坏民主选举的问题,既是对党员权利的损害,也是对组织纪律的破坏,还是对基层政治生态的污染,更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然挑战,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让所有在拉拢腐蚀中搭建的“友谊小船”落得“翻船”的下场。

近年来,拉票贿选的手段不仅五花八门,而且更加隐蔽,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社风。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了“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条款,释放了党中央猛药去疴、严肃执纪的强烈信号和决心意志。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健康发展,所有党员在民主选举中行使的一切权利,都不能受到私欲的污染,也不能受到私利的玷污。

“帽子书记”的“帽子”掉了

案例回放:晏某在担任某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长、县委书记的十年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钱物,明目张胆地批发“官帽”,被一些干部私下称为“帽子书记”。晏某十分“仗义”,只要花钱就给发“帽子〞,只要出得起高价钱,想要什么“帽子”就给什么“帽子”。据查,晏某受贿金额达500余万元,最终受到党纪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规定,晏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廉洁提醒:“帽子书记” 晏某的行为扭曲了党的选人用人制度,阻碍了优秀人才的晋升,有碍于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甚至损害了社会公平公正,带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是党的健康肌体上的“毒瘤”,必须根除。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用人不公、用人失察、用人有误,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败坏用人风气,引发人心涣散。党员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既要严格按照选人用人的制度规定,把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选拔出来;还要按照纪律要求对党员干部形成刚性约束,让潜规则在明规矩面前失去生存土壤和呼吸空间。

内容来源:《纪律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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